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已于5月1日开始执行
因为原价难以确定,而在拍卖个人所有字画珠宝这类收藏品时,少交或漏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将一去不返。
5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要求税务机关派员到拍卖现场,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市地税局个税处负责人分析,与原来的征收要求比,通知更具可操作性。主要变化是,明确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往遇到拍卖祖传、赠送的收藏品,不能正确计算其原值时,采取估值的办法,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本次通知规定,这种情况下,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细化了征收程序。”市地税处个税处负责人介绍,通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拍卖单位举行拍卖活动期间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了解拍卖的有关情况,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此,过往出现的拍卖个人收藏品少交甚至漏交个税的情况就难以发生了。
据悉,去年我市收藏品拍卖成交总额达数十亿元,强化这类个税的征收,不仅可增加税源,还将有利于拍卖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