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劳务派遣相关条款、事故赔偿标准等内容引发会议组成人员的关注和讨论,其中有意见提出,网络侵权相关内容应予以单章规定,以更好地与社会现实衔接。
“考虑到当今已是信息社会,网络信息侵权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造成的民事权益的损害不但影响到非物质权益,也影响到物质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分组审议时提出。由此,他建议针对该问题单列一章规定,并认为,如果这部分内容短缺,这个法律的时代性就会比较欠缺。
有会议组成人员认为,目前网络侵权十分普遍,大家在不经意中便被网络侵权而造成伤害。因此,建议“应对网络侵权者加以重罚”。
委员侯义斌针对新增的第20条内容认为,“人身权”一词在本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人身权所涉及的权利的范围,在实际运用中会造成歧义,建议予以明确。
另外,他认为,该条中“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的规定,不能很好地保障被侵害人的权益,因为在实际中有许多情况是损人不利己,因此就难以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按照现有的条款,被侵害人就得不到赔偿,而侵害人也得不到处罚。由此,他建议对这部分内容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这一建议以及相关的意见被其他一些会议组成人员所认同。
会议组成人员都认为,鉴于该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所涉及问题的广泛性,其中还有较多规定尚不明晰和完善,因此,建议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进一步做出修改之后再接受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