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结案 拍卖公司将道歉———
法院调解协议
一、北京传是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前在《人民日报》、《北京青年报》刊登向史国良致歉的声明,刊登时间应为非节假日,刊登位置应为非报纸中缝;刊登面积应不小于10厘米×10厘米,“致歉声明”四个字应以不小于2号黑体字印刷(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上述两家报刊刊载该致歉声明,所需费用由北京传是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北京传是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三、双方就涉案纠纷无其他争议。
“现在诉讼虽然算我胜了,但还是觉得挺窝囊的。”知名画家史国良状告传是拍卖公司出售其假画一案近日调解结案,根据协议,传是公司将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但用史国良的话说:“这只是一个无奈的结果。”
■史国良:法律要为画家、买家维权
根据我国1997年公布的《拍卖法》第61条,拍卖方没有确保拍品真伪的责任。今年8月,史国良发现传是公司拍卖他的两幅画作是赝品,但传是公司接到他的举报后仍将假画拍卖,史国良于是将传是告上法庭。
“画家应有鉴别自己作品的权利。”如今虽然诉讼案已尘埃落定,但史国良的口气仍带着些许愤怒,也带着几分无奈。
“由于《拍卖法》中第61条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画的真假与责任时就‘僵'在那儿了。”这位画家描述道,最后不得不双方调解,由传是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官司也打了几个月,在这期间,我接到过好几个匿名电话的骚扰,身体状况也不好,所以最后接受了协议。”
■传是公司:史国良告错了对象
记者随后致电传是公司,据悉最早与史先生联系的一位工作人员称自己“一直出差,不了解情况”。事实上,在法院的判决过程中,传是方面的律师声称,“史国良告错了对象”。因为传是公司不是《傣家三月》与《搓线图》的制作者,也不是这两幅画真正意义上的出售方,所以不应是该案的被告。根据《拍卖法》相关规定,传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应另找其他侵权人申张权利。
传是方面还曾找到把两幅画送拍的委托人姜言范。姜说,《傣家三月》是他2005年4月从潍坊某单位买的,买后曾致电史国良确认。而据史国良回忆,当时确实有人跟他联系过,“但我也告知他:你买的画不一定是真的。可是没想到画还是被拍卖了。”
不过,让史先生感到欣慰的是,在今年各大公司的秋季拍卖中,虽然也发现了一些他的假画,但经与拍卖公司联系后,对方都同意将假画撤架,“语气也客气了一些”。“现在赝品充斥着整个拍卖市场,我这样做,希望能对整个社会有所启示,来遏制这种‘圈地抢钱'的风气。”史国良最后说。
■文/本报记者(相关评论见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