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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来源: 新华社昆明 2007-05-30 11:08:34发表评论(0) 新浪微博 更多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法制办了解到,云南省将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省内42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目前,《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正处在向社会征集意见的阶段。

    《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确定以及撤销办法。“名城”在册后,对其保护要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在各自范围内划分三级区域进行不同程度和不同力度的相应保护,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条例(草案)》提出的保护是以“不破坏历史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为本的保护,并对一些具体的破坏传统格局和风貌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将大大改善现在各历史文化名城内乱搭乱建的情况。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名城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任何人或单位都不得擅自拆除,而且使用人有对其保持原样和提供安全的义务,但相关维护和修缮活动绝不允许影响原物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根据草案,擅自在保护区内修建损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最高有可能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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