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北京市艺术品收藏及拍卖活动升温,但各种不规范拍卖损害了收藏者的利益。从6月起,艺术品拍卖中,如果在真伪、瑕疵披露方面存在不实之处,拍卖行有权中止拍卖,委托人自找“托儿”代买拍品以抬高身价的行为也将受到约束。北京首份《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6月1日启用,范本中写明,卖主必须向拍卖公司保证艺术品是真品,并将瑕疵明确告知。
这份合同详细列明了需要拍卖行与委托人双方约定填写的各项内容:佣金的计算、保管费用、违约金标准,以及拍品的质地、保存现状、瑕疵等。
合同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品的保留价,拍卖行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出专业性意见,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同时拍卖行应对保留价保密,竞买人给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行不得确认成交。
如果拍卖行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拍品毁损、灭失,将根据其过错程度参照拍品的保留价予以赔偿;无保留价的,按合同约定标准赔偿。低于保留价拍出拍品的,拍卖行要向委托人双倍赔偿保留价与成交价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