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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拍卖财产征20%个税如何“计”?
来源:金羊网 2007-06-07 09:48:57发表评论(0) 新浪微博 更多

■税中事 话你知

按两种“所得项目”征收,项目不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也不同 

    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张莹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古籍、古董等)的所得,从今年5月1日起要征收20%的个人
所得税。昨天,广州市地税局提醒,拍卖个人财产取得的所得,应区分两种财产类型,即分别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由于所得项目不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也不同。

    一是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其中可分为两种情况: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转让收入额×20%。

    例如,黄先生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拍卖成交价格为2万元,那么,黄先生应纳个税金额=应纳税所得额(20000-20000×20%)×税率20%=3200元。

    二是对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财产转让所得”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例如,黄先生一块古玉拍卖成交价格为8万元,如果古玉原值和合理费用合计为3万元,那么,黄先生应纳个税金额=应纳税所得额(80000-30000)×税率20%=10000元。

    可见,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越高,应纳税所得额越少,因此,市地税局特别指出: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包括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方可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如纳税人不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则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缴纳个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缴纳个税。以上述黄先生的古玉为例,如果不能正确计算古玉的原值,那么,黄先生应缴纳个税金额=80000×征收率3%=2400元。

■名词解释

    转让收入额———就是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

    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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