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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拍卖槌尚未“敲下” 个税税款有变化
来源:合肥晚报 2007-06-11 10:36:51发表评论(0) 新浪微博 更多
  记者7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目前,合肥尚未因个人拍卖财产而征收到个税税款,不过,这一尴尬现状今后将改变:地税部门已与我市近70家拍卖公司签订代扣代缴协议。这意味着,自5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财产拍卖征收个税”的政策已进入了操作层面。
 
  个人财产拍卖要缴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获得的收入必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拍卖品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
 
  70家拍卖公司签协议
 
  据了解,合肥目前正常经营的拍卖公司近70家。拍卖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个税,很大程度上要看代扣代缴义务人——拍卖公司能否把住关。按照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拍卖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还要填开完税凭证。据介绍,目前各地税分局已分别与辖区内的拍卖公司签订代扣代缴协议。
 
  征税起始日为5月1日
 
  地税部门介绍,因拍卖个人财产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正式起始日期为5月1日,这意味着5月1日后发生的个人财产拍卖行为,必须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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