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学生将老师告上了法庭索赔12万元……这起署名纠纷引起了央视等多家媒体的高度关注,昨日,成都市中院一审宣判,老师赔偿学生5万余元。
原告:我的作品被他人独享
据原告邹士敏称,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她曾在邛崃二中担任美术教师,而油画作品《吹响响》正是她当年在学校时为参加1983年的四川省油画作品展而创作,当时取名为《田间小曲》。该作品问世以后,油画丛刊《画廊》1984年第一期选登了该作品,署名只有邹士敏一个人。
1984年她因参加美展须复制该作品,原省美术馆副馆长肖涛生得知此情后提出由其来复制,且署双方的名字参展。她同意后,肖在临摹《小曲》的基础上完成《吹响响》的制作,两幅作品除了一些小改动外,几乎完全相同。此后,该作品连续获画界以及摄影界的多种奖项,“但直到去年9月份,我才发现原本属于我的作品却成了别人的骄傲。”邹称,她在2006年偶然发现,肖在没有取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复制、销售《吹响响》,且在其个人画展及各类画册、宣传册上展览、印制该幅作品。
被告:加她名只因她是学生
由于该案在美术界的影响较大,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四川美术界的多位知名人士到现场旁听。
被告肖涛生认为,他与邹某为师生关系,邹是在其指导下创作完成了《小曲》,其间他还亲自动笔帮邹完善。而《吹响响》是他是在看过《小曲》的照片后产生的创作灵感,且于1984年独自完成创作。由于自己当时没有著作权法的概念,加之感谢邹所拍摄照片带来的灵感,且出于提携学生的考虑,在参展时他主动署了邹的名字。因双方并无合作创作的协议,邹也未参与创作,故邹并非《吹响响》的合作作者,请求法院确认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其个人所有。
目击:画面构思差异不很大
原本是很好的师生关系,因为一幅画而变僵。昨日记者看到,《小曲》与《吹响响》相比,在构图上均采用仰视草垛上部的儿童的视角,整个画面呈金字塔型布局,同时油画的左上部均以远处的竹林、茅屋为背景,且均选取三女一男四个吹哨子的儿童为画面的主题元素等。不同之处在于《吹响响》在画面最高处增加了一个太阳并以暖色调为主,而《小曲》的色调偏冷,且二者在儿童的衣物颜色等细节上也存在差异。
宣判:《吹响响》属合作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在绘制《吹响响》前接触过《小曲》及相关照片,其在表达形式上也采取了与《小曲》相同的金字塔型构图和三女一男吹哨子的儿童形象,其整体构图、人物形象刻画等方面都包含了邹某《小曲》的独创性成果,故肖某辩称邹未执笔绘制即不属于共同创作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吹响响》应为合作作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肖涛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邹经济损失5.08万元,并刊登声明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