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朱先生在法庭上讲,2006年5月,他与传是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将自己的一幅乾隆《双清》画交由该公司进行拍卖,双方约定的保留价是5万元。拍卖会定于2006年6月25日在京广中心举行,然而就在拍卖会之前,传是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称“有人要这东西”,出价4.5万,由于未达到保留价,朱先生表示不同意。但传是公司却以这个价格将画卖给了第二被告陈某,并于拍卖会后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5万元钱扣除佣金后打到了他的账上。
然而2006年6月25日,这幅画又出现在了传是公司的拍卖会上,参与了竞拍,最后的落槌价格为122万。朱先生称,经他调查,陈某将这幅画买断后,紧接着和传是公司签订了合同,让该公司在拍卖会上对这幅画进行拍卖,在拍卖会上这幅画仍被陈某拍得,陈某后又将画转卖给了第三被告浙江省宁波市金昌隆线材制品有限公司,而陈某正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朱先生认为,三被告系恶意串通行为,买卖应属无效,而他们在正式拍卖会前将画买断的做法也是违法的。因此他要求法院确认公司将画出售给陈某的行为无效,并判令三被告返还原物。
法庭上,第一被告传是拍卖公司否认朱先生对他们“私自转让”的指责。该公司代理人表示,将这幅画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是征得朱先生同意的,虽然未落实到合同上,但拍卖会后他们已经将钱打到了朱先生的账户内。朱先生和陈某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关系。在法官的进一步追问下,该代理人承认,陈某在买到了这幅画后,又委托他们将这幅画在拍卖会上参与竞拍,之后陈某再以122万元的价格将画从拍卖会上拍走。“‘自己委托自己拍卖’这种做法合法吗?”法官问传是公司。其代理人言辞含糊地表示:“这样做只能说不是特别的妥当,但是是行业内普遍的做法。”
作为第二被告的陈某进一步解释说,拍卖会前他已将画买下,本来不需要再上拍卖会。但传是公司让他再“走个过场”,于是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而佣金和款项双方都已约定好,他只需按照4.5万的价格支付佣金。陈某认为,他是通过正常途径从传是公司购买的这幅画,是合法的。根据第三被告金昌隆公司代理人的说法,后来陈某又将这幅画以120万的价格卖给了该公司。该代理人认为,金昌隆公司已经成为了这幅画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