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北京市中嘉立信拍卖公司在没有取得文物拍卖资格的情况下进行拍卖活动,8件复仿制品均以高价起拍。北京市工商局和市文物局进行现场监拍,8件涉嫌文物当场被撤拍。同时同地,另一名为“大得国际”的拍卖公司也同样涉嫌无资质拍卖和对复仿制品的虚假宣传。目前,工商部门已对两家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由于利益的驱使,部分拍卖公司超越资质范围拍卖文物、没有资格的拍卖公司进行文物拍卖、拍卖赝品等事情在文物领域层出不穷。
文物法规定,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必须依法申领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凡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2003年7月14日开始实施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还规定了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审核标准。国家对拍卖公司的资历、水平及业务进行审核,然后给予相应资质。一方面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
为何在文物拍卖领域还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呢?从事美术史论和文化产业的研究和教学的曾陆红副教授指出,拍卖行数量过多,市场不规范是文物拍卖领域混乱的原因之一。近年来,由于文物市场的火爆,加之巨额利润的诱惑,新的拍卖公司如春笋般不断涌现。不少新公司属于临时搭建的草台班子,违法或不规范经营的现象比比皆是。他说,文化和经济发达地区拍卖公司多是正常的,但也不能超越本地区发展可以容纳的水平。对此,政府管理部门应有科学的规划和宏观的把握。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曾陆红说,这样的条款为拍卖行逃脱责任留下了漏洞。有些拍卖公司据此对赝品睁一眼闭一眼,或直接参与造假谋取暴利。有高额利润的刺激,又有法律漏洞可钻,“假货”泛滥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他建议在完善拍卖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增强从业者的法制意识,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对于赝品的处理,曾陆红说,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逐步建立起完整的“黑名单”,最好的办法是与处理假货一样,没收、销毁,杜绝再次流入市场。拍卖行有鉴定拍卖品以保证其真实性的义务。如果拍卖行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赝品按真品进行拍卖,购买者应有权要求退还,如果因此造成购买者的损失,拍卖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拍卖公司必须树立诚信第一经营理念,对顾客负责,不要让顾客买到赝品,对整个拍卖市场负责。一个规范、良好秩序的市场是拍卖行长期存续下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