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暴力反击,责任与谁?
前面我们看到,潘蓉之所以通过暴力手段来抗拒拆迁,是因为拆迁方答应给他们的补偿,与市场价格差距巨大。
在多次协商和反映自己述求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行强制拆迁如期而至,潘蓉为了阻止拆迁,开始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的暴力手段来进行反击,但是这能阻止铲车的开进吗?
10点,投掷汽油瓶的活动仍然在继续,但是汽油瓶并不能阻止拆迁的进行。
上海市居民潘蓉:“一开始我们扔的时候是没有碰到他那个车嘛,然后那个车就退回去了,退回去了我想他们停止了,不行,他们叫来消防车,像打仗一样的。”
潘蓉事后回忆,她当天不论是在楼上喊话,还是投汽油瓶,都是一个目的就是希望能靠自己的力量让拆迁的机器停下来。觉得这样至少可以表明自己捍卫财产权的态度,并以此对抗拆迁方的侵权。
记者:“整个拆迁的面积有多大?”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17平方公里。”
记者:“潘蓉的家在地图上哪里?”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在这里。”
吴仲权,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的主任,当时是闵行区动迁指挥部的一把手。潘蓉家执行强制拆迁他也在现场。他说,整个虹桥枢纽工程土地拆迁面积高达2万5千亩,涉及到的农户有5000多户,企业2100多家。他坦言,在他工作的过程当中,拆迁户特别是强制拆迁户向他提出最多的问题就是指责区政府的强拆侵权,这让他频繁遭遇激烈矛盾。
吴仲权:“他们自己觉得好象你们是不按法治来做,好象你们强迁来做,那么这个项目上真正强制动迁的是有的,一共有,到现在为止一共是27家。”
并不只是吴仲权遇到这样的难题,华漕镇政府的高宝金也屡屡遇到激烈的矛盾冲突。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副镇长高宝金:“动迁那不得了,我的车子都给人家砸了两次了,肯定有部分人对你不满意了,要是有1%的人,那里面的人就不得了了,你说对不对这个数字,因为人家不认识,其他领导干部他不认识的,就我认识的,都从小一起长大的,何况我在搞动迁这个工作,这个难度很大很大的。”
强行拆迁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说涉及侵权呢?
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么一个怪现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说各的话。”
王克健,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7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0多名律师致信国务院,提出由于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矛盾,本着下位的行政条例要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的原则,提请国务院要修订或者废止现行的《城市管理条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这个案例只不过是对抗激烈了一点,其实城市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问题实质完全是我们立法体系方面的一个问题,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师指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克健:“他手里拿着土地使用权证,他拿着房屋产权证, 在我的权证在手的情况下,在你那个登记薄上依然登记我是产权人的情况下,我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你怎么就来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护权利了嘛,我这有权证,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你怎么不保护,这时候老百姓肯定问了,你那个拆迁许可证,难道比我房产证的权利还大。”
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呢?《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王克健:“大家注意,这应当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审查过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迁,征收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你征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征收去了属于你政府的,所有权变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远不存在强制拆除。”
王律师强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给与了足额补偿之后,政府要将财产的产权变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实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初,为保证旧城改造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了高效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推出,这一条例就与之后实行的两部法律产生了矛盾。
王克健:“那么当你拿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去拆别人《物权法》保护物权的时候,使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一种侵权。”
王律师的这一番阐释是不是的确符合物权法订立的原则呢?《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肯定了王律师的说法。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物权法》在这个上头已经明确指出来了,你这个征地拆迁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因为你要为了一个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的结果实际上是消灭了民法上的另一个合法权利了,那你这个拆迁人,他是一个公司,他是一个企业,他哪有权利去消灭一个别人的一个权利。”
在王律师看来,从现象上看是像潘蓉这样的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发生的激烈冲突,实际上它反映出来的实质是两部法律和条例之间的冲突。
潘蓉:“消防车来了嘛,然后消防车的那个人就开始冲我嘛,用水枪冲,消防车来以后那个车又上来了呀,上来以后,我们又急了嘛,急了又把瓶子扔下去,扔下去的时候,他就开始为这个车灭火,为这个车灭火,灭火了以后就开始喷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