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第四十条也有问题
受到诟病的,还有附则中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让房屋征收部门批准什么?批准它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吗?”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高新军针对这一条发问。他尖锐地指出,该条款显示出,立法者向既得利益集团作了妥协。
征求意见稿刚刚公开,中国社科院公共管理与政府政策研究所研究员马光远即在博客上号召网友“抵制”上述条款。“请关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与补偿条例》第40条!这条非常恶劣,公然为商业拆迁留下了法律的活口!”他写道。
王锡锌表示,他多次向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应删除这一条。因为条例草案第二条已经明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和补偿,使用本条例。“如果留下这一条,将来会导致很大问题。”
他介绍说,针对非公益需要,国务院的考虑是另外专门出条例加以规范。“因为非公益需要是不能适用于‘征收’的,不能冠以这个名头。”王锡锌说。
那么为什么第28条和第40条仍然留在征求意见稿里?“国务院法制办不仅仅只是征求学者的意见”王锡锌说。
中介机构可信任吗
如何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立场中立,实现公平补偿,是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引发争议的重大问题之一。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价格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高新军认为,上述规定无疑是重大进步,但中介机构是否能保持中立,值得怀疑,需要更完善的制度保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守英指出,现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很多,也形成了市场,但其中绝大多数都要靠房管部门吃饭,与政府关系密切。“现在将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权交给老百姓很好,问题是,选择哪一家可以让老百姓放心?”
“专家们对中介机构利益取向的担心,表明民间对政府的高度不信任。”王锡锌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专家意见时,有人提出,可以请异地中介机构参与评估。不过仔细推敲,此举也有致命问题。一旦异地评估机构得罪了当地政府部门或强势征收人,不可能在当地继续经营。
王锡锌表示,针对中介机构,应以“谁申请,谁付费”为原则。中介机构收的是被征收人支付的费用,不可能肆无忌惮地站在征收人的立场上,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另外,还应给予各方选择权,如果不同意某家中介机构的评估,可选择另外一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解决评估难题。著名法学家江平在征求意见时提出,应考虑引入仲裁程序,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合理。
本报北京1月3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