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好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关系
从目前的立法基础和相关法律的配套来看,一步到位,立一部民法性的《土地法》的条件我认为还不成熟,还是立《土地管理法》为宜。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将要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纯粹立为方便土地行政管理的法律。否则,就失去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意义。而其中最重要的,除了上面讨论的对土地相关者权益的认定和保护外,就是如何处理土地资源配置方面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关系。
从政府对土地的行政管理看,我认为主要应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1、大的国土规划,比如全国草原、森林、农业、独立工矿、城镇城市及城市圈等等功能区的规划,国土、村庄和土地整治战略和规划;2、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的部门和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如林业、交通、水利、农业、海洋等等土地利用规划;3、城市和乡村建设规划,包括城市和乡村功能区的划分,建筑容积率的控制,城市道路、生态、工业、生活、商业、教育等等功能区的划分;4、对功能区规划内的土地实行用途管制,比如城市规划内用于生态绿地的土地不能用来建设住宅,对于住宅的层数和高度也要进行控制;5、制定土地管理的实施细则,并加以实施;6、研究制定土地资源的利用战略、体制、政策,对土地管理的重大事项提交人大进行决策,并对决策加以执行;7、对土地纠纷的仲裁等进行研究和提出意见;等等。
从我们推进城市化的进程来看,立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使农民进入城市工作时,能够有自己的住地安居下来。然而,农民进入城市,其开始时收入低,只能居住在“城中村”和城郊租屋中,立法要对这些能使农民低成本居住的方式给以宽容;而且,为了降低农民居住的成本,立法应当在城市特定的地域,允许开辟一些平民区。立法上不要急于在未来还有6亿人口向城市转移的发展阶段中,片面地强调绝大多数城市建设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由于社会需求、价格、成本、利润等等方面的变化,企业的进出、人口的流动、土地资源每天都会发生无数次的重新配置。对这种大量的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如果国土资源部门都要管起来,实际上也是不现实的。对此,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其价格、交易方式等等应当交由市场去调节。政府要做的事是,改革目前的行政垄断性的市场,让集体建设用地也进入市场,形成竞争性的土地供应市场。政府的职责是打击土地市场的囤积、垄断和利用垄断及不正当手段抬高地价;而不是像目前一样,体制和制度上实际鼓励和促进垄断性的抬高地价。
在改革后集体土地可以进入建设市场,或者承包经营地放开进行交易时,则需要防止出现集中出售而供给垄断抬高地价的局面发生。就像股票交易所一样,进入交易的土地一定要多家,许多土地可以随时随地交易,这样才能形成竞争性的土地供给市场。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规则是同物同价,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土地应当同地同价,不能再实行征用补偿的办法。一是非公益性用地,不再经政府征用,集体用地直接进入市场,由用地商到土地交易所寻找,其交易中的级差地租,由政府通过税收的办法加以调节。二是政府公益性用地,对集体土地,也要按照市价进行收购,价格太高的,可以用税收的办法加以收回。
有关社会安全的思路要拓宽
提交讨论的土地修改法草案中,将耕地保护和耕地的占补平衡作为较为严格的条款加以制定。从我们13亿人口,未来可能峰值达到15亿多人口的大国来看,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保证粮食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但是,需要看到的是,人口要向城市流动,城市周围往往非耕地土地不多而稀缺;许多城市坐落在平原地带,这些地带耕地连片,而就近占补平衡无法实现;片面的占补平衡,可能导致围湖围河造田,开垦草原和林地,有损于生态环境。另外一方面,虽然城市化是节约土地的一种过程,然而,由于农民工不能永久向城市转移,农村的一些村落不能萎缩被整理出耕地来,在城市中他们还需要居住和工作的土地,可能需要更多的居住用地。因此,耕地怎样在数量上得到保护,土地到底怎样进行占补平衡,需要慎重考虑。
城市化到底需要多少土地,特别是城市中需要多少居住用地,农村什么时候萎缩到什么程度,能整理出来多少土地,如果大部分农民在城市中买不起住房,农村的土地能不能被整理出来?这些需要认真地进行预测和分析。
从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实际意味着土地资源的一次重新分配。如果偏重于耕地的保护,而对城市化用地,特别是住宅用地限制过度,其后果是城市中80%的需要住房的居民购买不起住宅;绝大多数进入城市的农民不能在城市中安家,中老年回乡,导致人口为谋生计的剧烈流动,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将在不久的将来大大高于城市。这会形成一系列比粮食不安全更加麻烦和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改革和立法上,我们要在传统的粮食安全和非传统的房价、人口流动、人口老龄化、贫富差距等社会安全之间谋求平衡。绝对地只顾一方面,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社会后果。因此在法律的有关条款中,不仅要有保护耕地的条款,也要加上国务院及国土、建设等政府部门保证土地供应、维护房价稳定、保证80%的中国城市居民能购买得起和拥有自己住宅的义务和责任。
改革开放30年以来,农村减少了6000多万人口,但是村庄用地增加了2亿亩;而城市转移和增加了4.2亿人口,城市建设用地却只增加了5000万亩。从节约用地大的格局来看,包括用地分配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第三产业,立法应当限制的是农村村庄用地扩大,放宽城市住宅用地(第三产业发展与人口在城市中的居住集聚是重合的)的供给,鼓励相对少的城市居住用地转移更多的农村人口;应当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特别是去购买今后要被整理为耕地的农民宅地,鼓励城镇、城郊中用集体土地建设有利于集中人口,置换农村庭院式住宅的多层甚至高层住宅;应当限制的是占地过多、容纳人口相对较少的别墅建设,鼓励容积率适当的多层和高层住宅建设;鼓励够用、舒适的一套房居住模式,限制城乡或者不同区域两栖居住、多套居住、别墅居住和超大面积居住。在立法方面更多地规定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累进税收的办法进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