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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评论
中央党校教授进言修改土地法 称不能让老百姓买不起房
经济参考报 2009-08-04 12:11:51发表评论(0) 新浪微博 更多

  土地改革和立法与财政体制改革要同步

  改革和立法如果不涉及土地政府财政收入,不改变目前在土地和房产方面的税费收入方式,那么,改革将是不成功的,立法也是不完全和片面的。

  由于中央政府将正规税收的大部分集中,地方政府收入的很大部分靠收费、罚款和卖地。一是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将几十年的土地租金一次性收上来,在一年中花掉,是不可持续的;二是一个城市规划面积总是有限的,但这种体制促使地方政府开发区热、房地产热、扩大城市热,总有意将地价和房价抬起来,多获得出让收入。

  显然,目前的与地方政府有关的这种拍卖出让方式,应当彻底改革了,并且最好利用这次立法,将其彻底纠正。首先,所有的土地,不论集体还是国有,不论政府收购后储备的还是破产转产要进行出让的,在转让时,可以直接由自然人和法人提交交易所经常性挂牌,用地商可以到交易所随时找地选地,交易可以随时进行。从而消除政府卖地的垄断性供地格局。

  土地体制改革和立法的一些条款,不能迁就于目前的地方政府财政体制,而是要通过改革和立法改变目前这种不合理的卖地财政格局。立法的一些条款的结果,应当一是逼迫地方政府改革目前从土地拍卖上获得财政收入的方式,土地交易收取增值税,房产收取房产税,对一些土地使用权多的工厂和别墅等,收取土地使用税;二是逼迫地方政府清理目前在房地产上的各种税费,废除收费,简化税收,稳定收入渠道,并使政府在土地和房产方面的税收具有可持续性。

  农民土地保障与推进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关系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土地和家庭,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方式。而在向现代社会的迈进过程中,这种保障方式和能力逐步地被农村生活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所瓦解和削弱,逐步地被非农业就业和现代的社会保障所替代。如果传统农业不向现代农业转变,传统的保障方式不向现代的保障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是不可能的,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也是不可能的。为什么我们的城市化在同样的发展阶段上滞后15%左右,为什么我们的第三产业滞后30%左右,无不与我们避免小农经营解体作为农民保障,而牺牲规模经营和妨碍农业现代化有关。因此,土地制度的设计和立法,是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趋势,还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所逆向,需要认真地进行思考。

  一家承包经营几亩,并且分散多处的耕地,与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是格格不入的。将十多亿亩耕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肯定影响农业的生产效率。特别小规模且分散多处的农户经营,无法抵御农业生产资料的不断上涨,一些技术进步无法实现。因此,从立法角度看,要促进耕地的流转和集中,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降低分摊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率,使农业逐步有抵御生产资料涨价的能力,在政府支持、调节和理顺农业产品价格的前提下,获得其应有的收益。耕地集中和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因此,在立法上着重要克服耕地流转集中的障碍,而不是对耕地流转集中形成诸多的限制设置。

  农民的生活,首先,应当放松管制、减轻税负、清理收费,在城市中大力发展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以及第三产业,去吸收他们就业,并且也鼓励他们在小城镇、城郊和城市中创业,使他们有创业和工作的收入;其次,完善农村的低保和救济制度,特别是经济萧条时期,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失业人口的培训和救助;再次,逐步建立起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考虑到过去对农业采取的价格剪刀差的工业化积累,通过压低价格在耕地变城市用地的城市化积累的历史,政府各级财政对农村养老体系的建设要给予支持。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的农民土地换社保,并大范围将城郊农民变市民的办法,实际上是对农民的一种剥夺。地方政府社保换土地,实际上不可能解决农民的就业;社保缴费是一个长期的支出过程,一个时点上土地征用倒卖得到的收入,缴纳一个人很长时间的社保,特别是养老费,是不可持续的;并且,地方政府往往在得到土地高价倒卖后,收入实际上已经用于别的支出项目,将这部分农民的社保缴费负担留给了后来的财政。从会计学的原则看,只有处在不断经营过程中有不断有收益的土地,才可以带来农民不断的社保缴费能力。这是一个简单,但是容易被忽视的道理。

  一些城市将郊区的农民全部城市居民化,看重的是低成本获得土地。为什么地方政府不将远在深山中的农民市民化,不用他们的土地换社保呢?这种用一纸文件,就剥夺农民的集体土地的做法应当叫停。因此,这次立法,应当禁止一些地方推行的土地换社保和城郊农民市民化而将其土地国有化的做法再发生。

  土地体制的改革和立法,要本着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精神,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要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要考虑土地资源配置的特殊性,要顾及土地制度的历史延续性和改革的可操作性,让各方利益相关者参加讨论和发表意见,让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要对各种方案和法律草案进行实施成效和后果的预估,使土地体制的改革和立法为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而服务。

  周天勇,1958年生,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北京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1980年从青海省民和县考入东北财经大学(原辽宁财经学院)基本建设经济系,1992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94年调入中共中央党校执教和从事研究至今。

  社会兼职有: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兼城市研究所所长,国家行政学院、北京科技大学、东北财政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等教授,国家发改委价格咨询专家。

  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宏观经济、经济发展和增长、劳动经济、中小企业、金融风险、城市化、国企改革、农业经济等。出版专著10多部,发表论文40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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