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部公布了《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推动艺术品行业协会建设,推进艺术品市场立法进程,并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权限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画廊行业,充分发挥画廊作为艺术品市场主体性和基础性作用,鼓励画廊建立以经纪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要深化艺术品市场诚信制度建设,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和指导艺术品经营协会开展服务标准、自律公约、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工作。
针对目前艺术品市场存在的侵权假冒商品泛滥、私下交易盛行、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通知》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交易、展示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没有合法来源的艺术品;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提供所交易艺术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艺术品的创作者或者作品权利人对所交易艺术品合法性提出质疑的,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调查和鉴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交易艺术品的瑕疵进行说明,故意隐瞒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依法向经营单位要求赔偿;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针对艺术品市场存在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通知》要求,文化行政部门对于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实行备案制度,文化行政部门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艺术品生产、传播和流通的经营单位实行许可制度,文化部对于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实行审批制度。
此外,根据《通知》,每年3月中旬,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开展艺术品市场专题宣传和培训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艺术品市场研究,探索艺术品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办法,有条件的可以试点开展艺术品鉴定和评估行业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