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陷拉大差距
通过几个月的调研,李命志认为,形成国民收入分配上述问题的原因,首先是由中国现阶段的发展方式和发展阶段造成的。中国当前正处于重化工业高速发展的阶段,并且在发展方式上偏重于高投资、高消耗,其必然结果就是要素分配向资本倾斜。
李命志表示,中国特殊的国情又放大了这个问题。政府将过多的力量放在了发展重化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上面,而对于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偏弱,其结果是就业岗位的减少,职工收入增长缓慢。此外,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分割造成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城市居民有着明显的差距。而资源价格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滞后,使得一些本来应由全民所有的收入被少数垄断企业和个人占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发现,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征管方法不合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发挥不够。
现行分类课税导致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出现,加之个人所得税采用工资薪金所得5%-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承包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利息、股息、财产转让等所得20%的比例税率,造成劳动所得的税负明显重于非劳动所得,更使得工薪阶层实际上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李命志认为,这些不合理的因素不但没有缩小收入差距,反而拉大了收入差距,形成了在初次收入分配中收入越高的行业和个人,其在再次分配中的收入也变得越高,反之亦然。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还发现,现有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不健全。这主要体现在,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未能充分发挥保障劳动者基本收入的作用。安徽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到390元/月,仅占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明显偏低,更与国际通行的40%-60%标准有较大差距。
最低工资标准在被调研省份的执行情况也不容乐观。陈永杰在全国工商联专项调研中发现,最低工资标准往往成为中小企业规定一般员工工资的依据。“中小企业老板给一般员工定工资都有‘超高驾驶水平’,叫做‘低空飞行’——不擦地但是比地面仅仅高一点”,陈永杰表示,从富士康等事件可以看出,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很难单纯由劳方和资方谈判工资水平,国家应适时提高最低工资的制定标准。
被全总和有关部门寄予厚望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发现,其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合同,轻履行”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因为相关立法对于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缺乏明确的义务性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发现,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不足,居民在教育、社保、医疗等方面的负担增加较多,也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1990年-2007年,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名义增长13.9%,而同期居民社保等支出年均增长36%,远高于居民各项收入来源增速,对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负面影响从0.4%上升到8.1%。
此外,居民收入来源渠道单一,财产性、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较小,也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