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工资增长机制
多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人士直言,收入分配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政府的决心。
为了约束各级政府的责任,全国人大建议,把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十二五”规划,并作为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考核目标。为此应制定若干定量目标,如居民收入增长不低于GDP增速,工资增长与企业利润增长挂钩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各级政府应建立职工工资动态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物价及社会平均工资等变动相应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形成 “小步快走”的调整模式,逐步将其提高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国际通行水平,从起点上维护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权益。
近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尽如人意的执行情况受到诸多质疑。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强化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效力,把现行法律中关于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一方进行工资协商的选择性规定改为义务性规定,并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同时,还要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责任,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平等协商。
在规范垄断性行业工资分配制度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尽快制定垄断性行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
具体来说,垄断企业的工资总额应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照竞争性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其增长情况进行审批和管理,垄断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加快企业工资分配立法步伐,制定《工资法》或者《工资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普通职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更要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在企业工资分配中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各级政府还应加大对工资分配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力度和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工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