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成护身符
几乎每年的艺术品拍卖都会有赝品曝出,而这些赝品多为当代书画名家作品,并且大多是由这些作品的原作者亲自指认出来。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由艺术品的年代决定的,在世的艺术家指认自己的作品当然无可厚非,但古代书画、古陶瓷、青铜器等因年代久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没有一个鉴定权威或鉴定机构可以保证鉴定结果,目前艺术品并没有一个硬性的鉴定标准。”
在某种程度上,拍卖行不保真的合法性似乎也使得赝品更加肆无忌惮起来,《拍卖法》顺理成章地变成赝品流入拍卖市场的“护身符”。据了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行需加强自律
事实上,拍卖行如果出现诚信问题将可能带来“致命”影响,不少拍卖公司也正在逐渐加强自律。广州嘉德总经理助理、中国书画鉴定专家许习文表示,所有负责任的拍卖行都应该在拍品鉴定上狠下工夫,对来源进行审查,一些大的拍卖公司自己会拥有非常专业的鉴定人员。像广州嘉德,如果拍卖的书画作品,其作者还健在,一般都会征求作者本人的意见,除非有些作者拒绝做鉴定。
而有些拍卖行则制定了“赝品召回”制度,如北京九歌拍卖、天津文物公司等。不过,也有许多拍卖公司并不认同此种做法,因为中国各类艺术品的鉴定多是在经验基础之上的“目鉴”方式,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就书画而言,有人提出了使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光谱分析、显微技术等对书画作品纸张、颜料、墨迹、印章等材质方面进行数据分析,为书画作品的断代等提供可信的技术支持,再与经验鉴定相互印证的方法。
此外,日前中拍协艺委会也举行了2007年年会,主要针对《文物艺术品拍卖技术规程》(草稿)进行了广泛研讨。这份规程将弥补现行《拍卖法》的不足,并对行业各项操作进行规范。此规程有望今年底定稿。
贴士:律师提醒买受人,如果拍卖人没有向竞买人履行瑕疵告知义务,而导致竞买人买到的艺术品存在瑕疵的(比如:赝品),竞买人可以直接向拍卖人提出赔偿要求。
《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事实上,拍卖公司对该规则有滥用的嫌疑。如果存有瑕疵的艺术品(如赝品)在委托人或者拍卖人示意下对价拍卖的话,应认可该条款免责;如果存有瑕疵的艺术品以真品价格拍卖,而委托人或拍卖人完全有能力对之进行鉴别,却未履行瑕疵告之义务,且一再向竞拍人表明该艺术品为真品,则拍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7月29日广东保利拍卖行拍卖的邓箭今油画《春之光》,在临开槌前被作者指证为假画,临时撤拍。
◆2007年3月7日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2007年迎春拍卖会筹备之际,原中央美院杨红太教授指证该次拍品中,他的《打水姑娘》是别人临摹的赝品,要求拍卖公司立即撤拍。